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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有区别(它们分属不同的合同条款),二者也可能有关联(视合同约定)。
对于某些总价合同,如果其金额不大,工期较短,期中支付可能会采用形像进度达到某一节点时,应按合同总价的某一百分比支付,此时并不需要中间结算。
如果合同约定期中支付按已实施的工程价款支付,此时这个“已实施的工程价款”就需要双方确定,这个确定过程就是所谓中间结算,没有中间结算就没有支付额度。
后者的支付方法对双方而言比较公平,可以包括变更和索赔,也可包括物价波动的风险。
FIDIC、56号令、3018号文都推荐采用已完合同价值的做法,FIDIC的做法非常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