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